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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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1月21日10:00—12月10日1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区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具备我区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我区人员);持有效期内西藏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居住证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我区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驻西藏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下简称现役部队);区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少数民族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请咨询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六)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获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试人员),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特别提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权限
(一)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的在职教师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二)全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按照认定权限要求选择相应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如因申请人错误选择不具备确认和认定权限的机构,造成确认和认定不通过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西藏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时间均为2023年11月21日10:00—12月1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认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根据认定权限,在时段内尽早网上申报和进行现场确认,避免申请人个人材料有误后无充足时间处理,带来无法申报教师资格的遗憾。如未按照以上时限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
(三)现场确认
1.除在职教师外的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相应材料至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在读研究生的就读院校所在地、现役部队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学习工作生活等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报名系统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报名系统能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验证,无需提交。
⑥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提供以下一项材料:
我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我区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港澳台居民:本人居住证或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在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原件一份;在校生:区内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证明原件一份;驻西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军队、武警部队政治部出具现役军人证明。
⑦《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手机扫码签名。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
⑧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⑨《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者,可通过认定机构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
2.在职教师:经学校联络员集中将材料报送至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统一报送至地(市)教育局安排的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①《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详见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②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报名系统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④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报名系统能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验证,无需提交。
⑦《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手机扫码签名。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
⑧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⑨《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者,可通过认定机构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辖区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按照地(市)教育局要求,组织辖区内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申请信息。
(二)根据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收齐辖区内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地(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三)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打印教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地(市)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领证、发放。
六、注意事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时启动、迅速组织、顺利完成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申请人每一自然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认定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四)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存档备查。
(五)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材料务必齐全真实。
(六)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要组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认真开展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七)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
(八)各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并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九)各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 址
拉萨市教育局0891-6655512
0891-6325038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个人综合窗口a06-a10,a13-a14,a16-a19
日喀则市教育局0892-8919816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办事处山东路25号
山南市教育局0893-7820226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湖南路14号
林芝市教育局0894-5822399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5号
昌都市教育局0895-4841401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路140号
那曲市教育局0896-3822278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南路18号
阿里地区教育局0897-2821415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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